非法私闖民宅打人涉嫌什麼罪

一、非法私闖民宅打人涉嫌什麼罪

非法私闖民宅打人涉嫌什麼罪

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與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侵入住宅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1)法律授權行爲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爲,不能認爲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爲

緊急避險,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爲。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援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爲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爲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3)關於許諾進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後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採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範圍,行爲侵入了超出範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爲一旦實施那麼就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至於行爲人究竟是基於什麼目的而闖入他人住宅,這並不是定罪的關鍵,但是之後量刑處罰的時候卻可以考慮進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濫用自身職權的情況下犯本罪的話,則應當對其從重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