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什麼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會遇見促銷產品的活動,而在我們的身邊也經常存在這些傳銷的活動,但是在相關的法律中像這種行爲可能會構成犯罪,然後發展人員領取計酬或者返利,那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什麼呢?我們透過下文來看一下。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什麼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1、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擡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爲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爲人實施傳銷行爲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爲。若在直銷行爲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爲,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爲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爲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爲,爲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爲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爲,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它主要是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等活動,並有引誘等因素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等方式,這種行爲會嚴重的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上文也給出了此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我們在生活的工作中要時刻注意不要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