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買家也應判死刑不?

一、拐賣兒童罪買家也應判死刑不?

拐賣兒童罪買家也應判死刑不?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不應該一刀切、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現實中,有不少人販子販賣的兒童,是由其親生父母主動出售的,人販子在中間起中介作用。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收養或收留方沒有虐待行爲,就可以免於處罰。只有加大了對買方的處罰力度,拐賣兒童的主要渠道和動機就被卡死了,相信拐賣兒童的行爲也會減少。

二、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爲,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拐賣兒童是令人痛恨的犯罪活動,隨着刑訴法的修訂,對拐賣兒童犯罪分子可以判處死刑,這樣可以震懾犯罪分子,減少這種犯罪發生。目前對買家的處罰很輕,一般情況下可以免於處罰。買家雖然對犯罪有推動作用,但是判處死刑是不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