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怎麼構成的?

一、 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怎麼構成的?

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怎麼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區分

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本罪與後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

二者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爲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資訊而仍決意爲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爲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

(2)行爲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爲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後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爲虛假的恐怖資訊。後罪的對象則爲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

行爲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後,再編造成爲恐怖資訊傳播出去,後面的編造並傳播行爲乃爲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後不可罰行爲,應以後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但是,行爲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之後,不是進行編造恐怖資訊或傳播,而是編造另外的虛假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另外虛假恐怖資訊,由於後行爲與前行爲並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處罰的關係,兩者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與後罪實行並罰,不能以一罪論處。

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犯了社會安全穩定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虛假資訊的具體認定上,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