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怎麼判刑才合適?

間諜罪怎麼判刑才合適?

間諜就是指採取不擇手段地途徑竊取國家企業或者個人的祕密或情報的人員。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間諜罪中的間諜是指竊取國家、企業、個人的祕密造成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人。間諜的行爲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不被社會所認可的。那麼,間諜罪怎麼判刑?

一、《中華人民共和刑法》

犯間諜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諜行爲,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第24條規定

犯間諜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一規定,犯間諜罪自首的,無論其犯罪情節輕重,都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者,還給予獎勵。對於沒有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給予獎勵。因爲,間諜犯罪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分子往往經過專門訓練,行動詭祕,技術性和隱蔽性強,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甚至較長時期的艱苦細緻、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過,坦白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利於減輕或者消除間諜行爲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我們嚴厲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爲了消除間諜行爲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對間諜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歸根到底是爲了防範制止間諜危害,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

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透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鴿、不予追究。;這裏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爲人蔘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爲人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爲人的行爲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爲人的行爲必須非出於自願,即由於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爲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爲人本不願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爲迫於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爲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爲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爲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後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於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願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爲人在境外或人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裏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說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說明情況,是指行爲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說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爲,至少是如實說明主要行爲。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說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是出於真誠悔悟。

上述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

關於間諜罪怎麼判刑,小編給出了答案,希望可以被採納。間諜的行爲是不被社會所認可的。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人人平等,我國仍然給予其辯護、悔改的機會。這在我們的法律中有明顯的表現,我們國家給予其悔改的機會,使其放棄不適當的行爲,對我國社會穩定,維護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也使得間諜可以重新選擇生活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