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出獄之後是否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集資出獄之後是否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一種經濟類型的犯罪活動,且是四種刑事犯罪活動的總稱,故而社會危害性是較重的,國家機關對於此類行爲的打擊力度也是比較大的。在確定疼主體觸犯了非法集資的法律條文後,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出獄之後是否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出獄之後是否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集資,根據下線人數和金額在判刑時就會沒收所有不法所得並罰款,幾年的有期徒刑,服刑過後就沒什麼還錢了,如果之前的錢還欠着自然要還

二、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爲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爲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爲集資、實爲詐騙的犯罪行爲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爲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衆,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本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透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即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爲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在卻特定主體滿足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之後,人民檢察院會根據其犯罪的情形進行量刑。非法集資出獄之後是否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四根據其入獄之前是否欠了他人錢財所決定的,但是一般來說,在其入獄之前會被收繳全部的個人財產,故而在出獄之後,是不需要再再繼續承擔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