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退贓後可以判緩刑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退贓和判緩刑沒有直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總的來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的原因並不是因爲主動退贓,但對於積極主動退贓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的時候一般會適當從輕處罰。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的嫌疑人不僅要退贓,對於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