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退贓減刑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退贓減刑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退贓減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退贓能否減刑還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決定。

積極退贓的情形有哪些

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爲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爲人爲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爲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爲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2、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爲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爲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

3、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條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資訊;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爲;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爲人主觀上故意。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犯罪嫌疑人退贓的行爲,不一定能夠直接減行,需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才能夠知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指的是透過盜取或者是非法的手段來獲得公民個人的資訊,並將資訊出售或者是非法的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