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責任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構成責任要件有哪些?

犯罪構成責任要件有哪些?

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對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而爲該行爲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諸事實特徵。即罪構成的要素,分爲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二、具體要件是什麼?

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它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爲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爲不需要對犯罪構成做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得較爲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爲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做了較詳細的規定。

三、共同要件是什麼?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

四、選擇要件是什麼?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爲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爲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在構成犯罪的選擇要件中,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有時會作爲構成犯罪的要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捕撈的地區進行捕撈,以及在非法狩獵的地區狩獵,這種都可以作爲構成的要件,但是需要是在相關規定中的禁止地區實行才能構成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