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是否犯罪在年齡上有什麼界定

一、對是否犯罪在年齡上有什麼界定

對是否犯罪在年齡上有什麼界定

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以下劃分: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爲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凡在這一年齡段內犯罪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犯罪的性質怎樣、罪行的輕重如何。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爲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爲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

同時刑法還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一年齡段稱爲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爲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並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儘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於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爲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我國規定的可以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6週歲,即只要公民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下,年齡上也達到了16週歲的話,則此時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對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則屬於完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當然介於14-16週歲之間的,就是相對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