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二、犯罪行爲包括哪些?

在客觀方面,行爲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1、行爲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爲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爲。

2、行爲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這包括兩種情況:

既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條件,又未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關於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對於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檔案,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請,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上同期銀行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必須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必須同代收股款的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登記成立後,應當將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我們國家企業的債券必須是企業內部的協商一致,然後透過法律所規定的正規手續來進行發行,如果在程序手續方面存在着違法現象的話,將會構成《刑法》179條所規定的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