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量刑協商相關規定有哪些?

認罪量刑協商相關規定有哪些?

認罪協商制度在我們國家已經成爲了刑事制度當中比較常見的制度,不管是在刑事制度還是在其他制度當中我們都應該將相應的制度更加規範化合理化,這對於我們法律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認罪量刑協商相關規定有哪些吧。

一、認罪量刑協商制度適用的案件範圍

現階段適用該制度先從危險駕駛罪入手,時機成熟後逐步向盜竊、輕傷害、交通肇事等輕微刑事案件過渡。適用認罪量刑協商制度的案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罪名和適用的法律沒有異議;3、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刑事速裁程序;5、犯罪嫌疑人自願同檢察機關簽訂認罪承諾書。

二、集中受理、集中起訴、集中判決

對於適用認罪量刑協商制度的案件,公安機關集中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後集中審查、集中辦理、集中起訴,法院集中判決。由專人負責,建立“一對一”工作模式,以便於實踐中工作的銜接。公安機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在法制部門同時設立專門負責審閱輕刑快審類案件的閱卷人,在預審部門專門設立辦案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有專人組成輕刑快審專案組,專門負責審查該類案件。案件辦理中形成的材料進行資訊共享,部分材料在各環節使用移動介質相互傳遞,避免重複錄入浪費時間。明確各機關辦理期限,檢察機關在受案後7日內處理完畢,法院在15日內作出判決,對於需要判處緩刑的案件,司法局7日內進行評估。在辦案中注意保障權益,既要堅持打擊有力,又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聘請律師辯護等合法權益。根據以往的情況,案件到法院後,當事人體檢和繳納罰金會佔用很多時間,適用認罪量刑協商機制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便告知犯罪嫌疑人到醫院進行體檢,並按照盜竊數額2倍的標準準備罰金,爲法院判決節約更多的時間。

三、簽訂認罪量刑協商承諾書

對於符合速裁程序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與檢察官達成協議,並簽署認罪承諾書,檢察機關在卷宗上加蓋綠色(或藍色)內容爲“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印章,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提出比正常量刑幅度減輕10%-20%的建議。檢察機關會按照相應的量刑規範意見,將涉案罪名的量刑情節按照刑事責任年齡、犯罪完成情況等一般情節和相應犯罪的具體數額、傷害後果等個案情節梳理成條目,製作成量刑選單作爲認罪協商承諾書的附件。檢察官提訊時,將對犯罪嫌疑人逐一講解,充分告知量刑依據和適用後果。

四、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情況下的處理規則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反悔,檢察機關及時審查其反悔的原因和理由,確屬合理的,可以重新與其達成認罪協商;反悔不合理的,則不再適用或者不建議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議也不再予以減輕。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審判環節反悔,檢察院也會尊重法院不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決定,並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五、簡化庭審程序,不減權利

被告人的各項權利仍要依法得到保護,庭前準備階段,審判人員會全面充分的核實案件事實情況,告知權利義務,庭審時審判人員也要再次詢問被告人的意見,如果被告人對事實、法律適用、量刑有異議,或法院發現不適用速裁程序時,案件轉爲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在開庭審理時,簡化舉證,不再專門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公訴人可當庭簡單陳述主要犯罪事實、罪名、量刑情節並發表量刑建議,辯護人可扼要陳述辯護觀點。此類案件半個月內辦結。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認罪量刑協商相關規定的部分資料的相關整理,關於這一問題,我們只需要從相關的程序以及處理規則入手,具體怎麼適用還是要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相應的法官具體適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