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

1、主體要件

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爲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的主體。引誘者既可以是聚衆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衆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於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其一,行爲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爲;其二,行爲人要對犯罪對象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 如果確實不知行爲對象爲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衆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衆淫亂罪論處。當然,這裏要求對行爲對象爲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爲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爲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衆淫亂的行爲。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的行爲。

所謂引誘,是指透過語言、表演、示範、收聽觀看淫穢音像製品的等手段,拉攏、腐蝕、誘惑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就本罪而言,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衆淫亂的不滿18週歲的人蔘加聚衆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爲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淫穢色情音像製品,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蔘與淫亂活動。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處於生理的生長髮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的行爲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其參與聚衆淫亂活動是公開的還是地下的,都嚴重傷害了周圍羣衆的道德情感,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罪又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綜合上面所說的,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國家正常的管理制度,也會讓他人受到重大的傷害,只要一旦實施此行爲必定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在認定犯罪時也需要滿足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只有要件齊全,那麼才能按此罪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