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怎麼判?

在當代這個社會,未成年人犯罪將會受到社會的極大關注,因爲未成年人是我們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因此對於引誘未成年人進行犯罪將會進行嚴厲的打擊,比如說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怎麼判?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處於生理的生長髮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如果他們參與有違社會道德準則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於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培養他們健康的性道德觀,反而只會助長他們與社會德德的背離,最終導致其喪失人倫道德,腐化墮落,成爲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誘發其他犯罪,因而現代文明各國無不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並用刑法這道屏障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犯罪。因而,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的行爲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其參與聚無淫亂活動是公開的還是暗地的,都嚴重傷害了周圍羣衆的道德情感,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罪又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週歲的人。對成年人透過各種手段引誘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聚衆淫亂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的行爲。

引誘,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隨從自己的意願。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衆淫亂的不滿18週歲的人蔘加聚衆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爲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黃色下流的錄像,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蔘與淫亂活動。

應注意的是,"引誘"儘管含有"騙"的因素,但不能等同於"誘騙"。就引誘而言,被引誘者在引誘者的引誘下參與聚衆淫亂活動是出於其本心自願的,不同於"誘姦"行爲。如果行爲人在聚衆淫亂活動中,誘姦幼女的則構成姦淫幼女罪。

參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衆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從事聚衆淫亂活動的構成參加,未成年人實際並未進行聚衆淫亂活而只是觀看他人從事聚衆淫亂活動的,也應認定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成年人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爲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的主體。另外,引誘者即可以是聚衆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衆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於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其一,行爲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爲;其二,行爲人要對犯罪對象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如果確實不知行爲對象爲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衆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衆淫亂罪論處。當然,這裏要求對行爲對象爲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爲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爲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衆淫亂的行爲。

二、什麼是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是指行爲人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的行爲。

首先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不僅侵害到了社會公共秩序還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實如果構成此罪的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內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