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聚衆淫亂罪是咋定義的?

一、關於我國聚衆淫亂罪是咋定義的?

關於我國聚衆淫亂罪是咋定義的?

聚衆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1款)的定義就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爲。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聚衆行爲;一是淫亂行爲。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衆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二、介紹賣淫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爲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爲,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綜合上面所說的,聚衆淫亂就代表着多人以上參與淫亂的行爲,對於此行爲是會給社會的治安帶來很大的影響,只要此行爲的犯罪條件一旦構成,一般就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引誘未成年人而進行犯法的話,那麼就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