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聚衆淫亂罪 聚衆淫亂罪是如何認定的

如何認定聚衆淫亂罪 聚衆淫亂罪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衆淫亂罪,是指聚集衆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一般要先進行認定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此罪,那究竟該如何認定聚衆淫亂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聚衆淫亂罪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衆淫亂行爲,因此如果行爲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衆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爲,則行爲人不構成本罪。

實踐中,對於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爲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這種行爲雖然在表現現象上看似具有聚衆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恃徵來分析,其並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徵。

從主觀方面看,雖然行爲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於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爲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爲目的是爲了營利。

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爲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爲,具有行爲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徵。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爲人賣淫行爲,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並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爲,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徵。

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爲人賣淫的,不能作爲聚衆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於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二、聚衆淫亂罪是如何認定的

正確認定聚衆淫亂罪,需要劃清本罪與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衆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爲也具有聚衆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爲動機,而後罪行爲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爲多爲利益所趨。

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爲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爲。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爲。

2、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爲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

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衆淫亂行爲一般是行爲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爲容留他人向行爲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爲人姦淫。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爲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現實中要是公民構成聚衆淫亂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爲聚衆淫亂被判刑,社會影響會非常惡劣,即使是出獄了,也會受到大衆的歧視或排擠。如果只是參與了這類行爲,但是不屬於組織者、積極參加者的,一定要儘快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