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指聚衆淫亂罪?

法律規定什麼是指聚衆淫亂罪?

法律規定什麼是指聚衆淫亂罪?

刑法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釋義】本款是關於聚衆淫亂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聚衆淫亂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爲。這裏所說的“聚衆”,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在男女性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還可以是男女混雜多人。所謂“淫亂活動”,主要是指行爲,即羣奸羣宿。根據本款規定,聚衆淫亂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爲首分子。“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衆淫亂的。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爲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爲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透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本罪的主觀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透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來尋求下流的精神,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容,但是兩者又具有極爲密切的聯繫。在聚衆淫亂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透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的之目的,因而聚衆淫亂犯罪分子對於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着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爲了達到尋求精神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爲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爲了尋求下流的精神,而是爲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衆淫亂犯罪。

所謂尋求下流的精神在本罪中表現爲尋求感官,填補精神空虛。即透過聚衆淫亂來感官,尋歡作樂。這既是犯罪分子透過聚衆淫亂行爲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衆淫亂行爲的內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現得更爲明顯。

聚衆淫亂,侵犯的是社會法益,所以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爲,因爲涉及到多數人,所以存在一個責任的分配問題,一般對於聚衆的發起人,就是首要分子,以及積極的人也就是多次參加的人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