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浙江省標準立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浙江省標準立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浙江省標準立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爲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主體,除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單位的工作人員之外,還包括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資訊的商業、房地產業等服務業中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行爲內容

本罪的行爲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爲和提供行爲。在分析兩者之前,首先應當明確何爲“公民個人資訊”。

1、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數據資料。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臺個人資訊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資訊的概念和範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資訊是指公民個人不願爲一般普通社會公衆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資訊。

2、出售行爲

“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資訊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爲。有學者認爲:“出售是一種有償轉讓行爲,行爲人具有明確的獲利目的,在獲利意圖支配下,獲利較少或者還沒有來得及獲利的,不影響出售的認定”。

(三)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是故意,即行爲人在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之後故意進行侵害行爲,但是行爲人侵害個人資訊的目的各不相同,有僅供自己使用的,有爲了進行商業推銷的,也有爲了用於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出售他人的資訊這種行爲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處理時也要看是否達到了立案的標準,只有這種才能讓犯罪者付出該有的代價,一般輕者給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嚴重者是會高達七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