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非法性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非法性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非法性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總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表現形式非常多,根據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將按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量刑,比如提供公民的行蹤軌跡被別人用於犯罪,或者透過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非法收入達5000元以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