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與連續犯的區別的規定是什麼?

一、集合犯與連續犯的區別的規定是什麼?

集合犯與連續犯的區別的規定是什麼?

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爲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爲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

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表現爲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爲與行爲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爲爲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爲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爲一罪處理,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表現爲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爲與行爲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二、集合犯和連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

連續犯,是指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爲,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爲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從數個同種行爲構成一罪來看,集合犯與連續犯相近似,兩者相似之處在於

1、都具有連續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的意思傾向。

2、數個同種行爲觸犯的是同一罪名。

我國的犯罪行爲的界定的標準以及分類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行爲犯、結果犯、危險犯等,但是無論是那種犯罪行爲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