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信譽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侵犯商業信譽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市場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他人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必須具有特定性。這樣,構成本罪的捏造並散佈虛僞的事實必指向於他人。指向於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據其虛構的內容、散佈的方式,完全能讓公衆知道其指向於何人。如果其內容泛泛而指,根據其內容及散佈方式無法推測針對的是誰,自然不能構成本罪。由於本罪所侵害的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他人必須是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諸如飲食、旅店、旅遊等各種服務的人等。所謂商業信譽,是指從事商業活動的誠實信用和名譽,包括其信用、資產、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內容。所謂商品聲譽,則是指其商品的良好聲望及稱譽,包括商品的性能、結構、外觀、效用、質量、價格等方面。其與財產權利相聯繫,與從事商業經營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在其長期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是社會對其生產、經營、商品、服務等方而的質量、信用、聲譽的客觀認識與評價。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所謂散佈,是指以各種可以使衆人知道的方法擴散其所捏造的虛僞事實。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即故意捏造事實,散佈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既可以透過宣傳媒體,又可以出現在產品發佈會上;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書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並散佈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爲,散佈既可以在公衆場合爲之,又可以向某些與競爭對手有特定業務關係的經營者傳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本罪的行爲特徵的表述是捏造並散佈,必須同時具備兩行爲纔可能構成本罪;

至於其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既可以當衆散佈,又可以不當其面散佈。歸納起來,則主要是:

(1)在公開場合,如訂貨會、交易會、產品新聞發佈會上公開宣揚所捏造的事實;

(2)利用公開信、傳單、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公告等詆譭他人及產品;

(3)在經營活動中利用銷售、業務洽談向業務客戶及消費者尤其是被損害人的固定客戶貶抑對方;

(4)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散佈虛構的事實;

(5)以顧客、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監督部門如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作虛假投訴,損害其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6)在社會公衆中造謠並加以傳播;等等誹謗行爲需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由於商業誹謗行爲而導致失去消費者的信賴,商品滯銷,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他人瀕臨破產等。所謂情節嚴重,雖指多次實施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爲,損害多人的商譽的行爲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爲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侵犯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主要指的是透過各種違法的手段損害了別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或者是其他嚴重的一些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