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什麼

一、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二、《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 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四、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

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爲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屬性,因此國家歷來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都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並且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對開採、生產、運輸、儲存、研製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上述行爲。這也是出於保護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國家對有資格從事這些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認真做好各種科學研製和利用等工作,又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制度操作,嚴格把關,嚴防這類放射性物質從任何渠道流入社會,特別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則將會對公衆和社會造成難以想象的嚴重後果。因此,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不僅違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對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

所謂“毒害性”物質,主要是指能對人或者動物產生毒害的有毒物質。範圍廣泛,包括化學性有毒物質、生物性有毒物質和微生物類有毒物質。其中,化學性有毒物質,也稱人工合成有毒物質,如砒霜、鼠藥、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質又可分爲植物性有毒物質如野蘑菇,以及動物性有毒物質如河豚魚等;微生物類有毒物質如肉毒桿菌等。具體指哪些物質,在法律條文中沒有詳細列舉。但掌握這一規定的基本原則就是這種毒害性物質足以能夠造成公衆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衆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環境和條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於毒害物質傳播而影響社會等,從而造成對公共安全的破壞等情況。

所謂“放射性物質”,主要是指鈾、鐳、鑽等能對人或動物產生嚴重輻射危害的物質,包括可以產生裂變反應或聚合反應的核材料

“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主要是指可能導致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各種傳染病傳播的傳染病菌種和毒種。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爲甲、乙、丙三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並淋並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並鉤端螺旋體並布魯氏菌並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並瘧疾、登革熱。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並絲蟲幷包蟲並麻風並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

爲了防止可能出現投放本條規定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質的犯罪,本條在具體列舉“毒害性、傳染性”物質後,採用了“等物質”的寫法,爲打擊可能出現的這類犯罪留下了空間。應當說,人類透過科學研究和試驗,利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這些物質來造福人類,改善人類的生活條件和提高人類生活水平,並且提高人類與自然和危害人類的各種疾病做鬥爭的能力。而且隨着科學的迅猛發展,可以爲人類所利用、所認知的新的物質不斷出現甚至被研製合成。這本身說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斷提高。然而,由於這類物質本身所具有的破壞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測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爲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這就不得不使我們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適應這類新物質的不斷出現和懲罰利用這類物質進行的犯罪活動的需要。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5條修改刑法第125條第2款時,在規定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的同時,還增加了“等物質”的規定。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科研、教學、生產單位依法研製上述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這些物質的行爲。既保護合法研製的正常進行,又要嚴加管理,以防止恐怖組織和個人非法制造和利用這類物質用於從事恐怖犯罪活動,這也是我們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掌握的一項基本原則。

“非法買賣”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有關單位和部門,爲了科研、生產、防疫等工作的需要而購進或賣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這類物質的行爲。由於這類物質的研製和生產是需要一定的科學方法和設備的,是一般單位和個人無法輕易做到的。因此那些恐怖組織和犯罪分子如果想利用這些物質從事恐怖活動,就必然要千方百計地在流通領域中透過購買而得到這些物質。如果不對這些物質在買賣的渠道中嚴格把關,就會爲恐怖分子留下可乘之機,一旦被他們得到這些物質,就會對社會的公共安全埋下重大隱患,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不堪設想的嚴重後果,這也是人們在長期同恐怖活動做鬥爭過程中得到的深刻教訓。

非法買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是指違反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管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非法買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具體有三種情況: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爲之一的,即爲非法買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不要求行爲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爲,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爲,才成立非法買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非法買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既有以金錢爲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爲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

“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批准或指定的單位,或不具有運輸這類物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運輸這類物質的行爲。這裏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沒有資格從事運輸這類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從事了運輸這類物質的行爲。擅自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從此地運往彼地,使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在空間上發生轉移的行爲。從運輸形式來看,有陸運、水運、空運等。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是一種危險物質,因而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運輸有嚴格的技術要求,故一般不可能採取肩挑背扛、隨身攜帶的方式非法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從運輸的空間範圍來看,必須是在我國境內非法運輸,不包括非法運輸上述物品出人國(邊)境的行爲。無論其出於何種目的,只要從事了非法運輸的行爲,就很可能產生兩種後果:或者被恐怖分子劫持後獲取這類物質而去從事恐怖犯罪活動;或者其運輸過程的本身就具有了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潛在的危險。因此是必須嚴格加以禁止的。二是專門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或犯罪分子個人爲了從事恐怖犯罪活動或者僱傭他人或單位(包括有運輸資格和沒有運輸資格)爲其運輸這類物質的行爲,這種情況更是要嚴加查處的行爲。

所謂非法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非法儲存”,是指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非法儲存的行爲。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爲。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處,如山洞中、他人家裏等。不論地點如何,只要屬於非法,就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進行的有關行爲。如果經過有關部門許可,但是由於行爲人採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時儘管形式合法,其實質仍屬非法,一經查獲的,亦應當以本罪的非法論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行爲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後,又自己運輸和販賣的,只構成非法制造、運輸、買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爲了營利,有的爲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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