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內容

一、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內容

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內容

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所包含的內容爲: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爲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爲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爲人的行爲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的過錯是行爲人在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原因不同: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間因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或者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爲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社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適用法律規範不同:

民事責任適用民事法律規範;

行政責任適用行政法律規範。

3、承擔形式不同

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行政責任的承擔形式有: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4、追究責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責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再由法院判決;

追究行政責任是在確定行政責任的基礎上,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強制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履行一定義務。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

三、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責任種類包括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等。

(一)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爲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爲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爲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爲防止或消除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範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爲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範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爲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於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爲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於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爲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爲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爲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爲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爲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民法上的連帶責任主要有:(1)合夥人對合夥之債權人的責任;(2)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3)連帶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4)代理關係中發生的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多數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外部關係而不是內部關係。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係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假如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爲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爲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爲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爲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爲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爲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爲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爲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爲爲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爲人也不負責任。此外,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爲責任即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爲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爲,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爲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於違約方而言,透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透過證明違約行爲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而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透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公平責任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來確定責任的歸屬,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爲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平責任是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結合的產物,是以法律來維護社會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準要求當事人承擔互助共濟的社會責任。

所以說,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內容首先從當事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種的損害事實必須是存在的作爲開始,直到行爲人必須存在過錯作爲結束。另外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容易將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混淆,其實二者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二者的區別首先從產生原因作爲開始,直到所追究的責任不同作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