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立案標準如下,有以下一個行爲既構成犯罪:第一,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第二,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等提供而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除此之外,如果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也屬於觸犯了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