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取個人資訊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盜取個人資訊,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處理: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等。
二、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