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庭前準備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庭前準備有哪些?

刑事訴訟庭前準備有哪些?

第一、檢查所函、授權委託書是否已經交給法院,或者準備好,當庭遞交。

第二、再次審查本案的訴訟時效、舉證期限是否有問題。

第三、帶上己方的證據原件。不建議律師保管原件,以免丟失。讓當事人對照證據清單將原件整理好,開庭上將證據原件和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帶上。

第四、己方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否與訴狀一致,有什麼變更或補充說明。

第五、有無補充證據,如有,份數要備足。

第六、證據的證明內容,除了證據清單上寫的,有無補充變更或說明。

第七、有無向法院提交的申請,比如調查申請、評估申請、鑑定申請等。如已經提交,開庭時留意法官對申請的處理。

二、司法解釋

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以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對於刑事訴訟案件的開庭審理環節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判決處理的階段,法律上規定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合法的進行辯護處理的,所以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做好合法的認定,避免因法律程序錯誤而導致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