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一)準備相關材料

庭審如戰場,千萬不要打無準備之仗,應當在庭審之前將一些相關材料準備好。常見的相關材料有閱卷筆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辯護提綱、發問提綱、證據的質證意見、要提交的證據等材料。

二)告知當事人庭審注意事項

要想取得好的庭審效果,離不開當事人和律師的配合。在開庭之前,一定要告訴當事人一些注意事項:

1、庭審程序。被告人在庭審時難免會緊張,提前告知其庭審程序能減少被告人不必要的緊張。

2、注重儀表。法庭是神聖的,開庭時被告人一定要注意儀表(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話更是要注意衣着和打扮)。

3、最後陳述。如果可以的話,讓被告人準備好最後陳述。

三)其他注意事項

還有一些比較瑣碎的注意事項,比如是否需要穿戴律師袍;確認開庭的時間、地點;準備駕車前往的話要注意是否限號,停車場的位置等問題。千萬不要遲到,律師遲到的話影響很不好。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後多久能開庭期限是多少?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爲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爲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事實上,對於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庭,甚至於受害者來說,在開庭前要準備的手續還非常的多,但具體也不能一概而論,除了要準備開庭需要的這些手續之外,確認了開庭時間之後要確保開庭的當天自己不會遲到。對於處於關押狀態當中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也是一樣的,要提前做好相關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