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一、介紹賄賂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刑法規定是: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爲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爲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爲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資訊,爲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二、介紹賄賂的方式有哪些

對介紹賄賂行爲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爲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爲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爲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資訊,爲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爲“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爲得以實現的行爲。

刑法第9條的字面含義,僅指爲了行賄人的利益,受行賄人之託,向受賄人介紹賄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賄人之託,而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否則該條文就應當再加上“或者爲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內容。按照這樣的理解,介紹賄賂罪的範圍將縮小許多並不可取,因爲“介紹”是爲雙方創造機會,雖然行爲人主觀上可能意圖幫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紹賄賂要能成功,行爲人必然是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周旋,盡力促成這種交易的進行,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着行爲人依照受賄人之託,而向轉達意圖,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將這些行爲都不納入介紹賄賂罪處罰之列,則不符合介紹賄賂罪設立的本意。

介紹賄賂罪的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爲,一旦被認定爲賄賂罪的將會根據受賄的金額和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最終的懲罰的年限以及罰金的金額多少。我國目前的法律中針對賄賂的行爲的處罰正在不斷的完善當中,目的是爲了預防犯罪的發生並且維持當今社會的良好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