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介紹賄賂罪?

什麼是介紹賄賂罪?

刑法規定了介紹賄賂罪這一罪名,什麼是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爲。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爲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怎樣認定介紹賄賂罪?詳情請看下文。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爲。即爲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爲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爲。介紹賄賂行爲,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爲,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爲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爲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爲而有意爲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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