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犯罪既遂相關內容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犯罪既遂相關內容是什麼?

收受賄賂,近些年來一直呈上升勢頭,各行各業都有這種損害人民利益的行爲存在,而且這種行爲也有一定的歷史遺傳。在賄賂犯罪當中,又分爲很多種,其中介紹賄賂是更令人厭惡的一種。下面本站就對介紹賄賂罪犯罪既遂進行一下介紹以及相關的處罰條例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爲。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爲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繫、溝通關係、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爲。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有關介紹賄賂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介紹賄賂罪的主要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直接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

1、行賄人實施行賄行爲而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2、爲受賄人收受賄賂而向他人介紹賄賂;

3、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介紹賄賂行爲,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係,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如果行賄人、受賄人之間沒有建立賄賂關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使行賄人蕕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三、認定罪犯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於行賄或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爲的雙方都有聯繫,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圖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繫,如果行爲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繫,爲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爲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爲人的極力慫恿、勸說、誘導等行爲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後,又在實施介紹賄賂行爲的,應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四、法律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爲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爲,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爲,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爲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以上是小編爲大家分析的介紹賄賂罪的概念,以及介紹賄賂罪犯罪既遂的主要內容。以上我們充分認識到,我們更應該瞭解必要的法律知識。避免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稀裏糊塗的成爲別人收受賄賂的聯繫人而不自知。更應該讓身邊的朋友親人避免成爲罪犯犯罪的聯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