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聽證的條件有什麼?

舉行聽證的條件有什麼?

一、舉行聽證的條件有什麼?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爲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所證。但是,必須事先商得當事人的同意。行政機關認爲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於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

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並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願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3.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響的,透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二、立法的聽證範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範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範圍作出規定。聽證的範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羣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透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範圍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稅務行政機關對處罰相對人的罰款金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達到2000元以上,組織達到1萬元以上,處罰相對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稅務機關舉行聽證。

在公民或者其他的組織在做出觸犯了行政處罰法的行爲後,如果案件是比較複雜並具有嚴重影響性的案件時,爲了體現出民主性和教育性也是會召開行政聽證大會的,在舉行了聽證會議時當事人也是可以針對案件提出陳述併爲自己進行申辯,以此來確保案件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