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證據力有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辨認筆錄證據力有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辨認筆錄證據力有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辨認在我國審判實踐中被經常採用,對於案件的偵破起這很重要的作用,筆錄作爲法定證據的一種,辨認筆錄能夠輔助我們更加清楚案件的相關情景。刑訴法在八類證據的規定中,將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歸於第七類證據,屬於法定刑事證據。

實務中,辨認筆錄作爲證據的前提條件有三個:

1、辨認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

2、得出的辨認結論經過嚴格審查,辨認結果是科學可靠的;

3、辨認筆錄不能單獨作爲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印證。

刑事辨認已經得到廣泛的運用,其證明力也得到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普遍認可。但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辨認時還存在簡單隨意、程序違法或不適當操作等諸多問題。

二、哪些辨認辦法是不合理的?

1、以指認代替辨認

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爲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關物品直接進行確認的活動。

應當明確,“指認“不具有”再認“的心理學基礎,也不符合關於混雜辨認的規定,因而其結論沒有證據能力。

2、混雜辨認不符合要求

在組織辨認過程中,只追求數量滿足法律規定,而沒有結合被辨認對象的特徵選擇陪襯客體,導致混雜辨認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懸殊而變爲“指認”。不但辨認結果的真實性大大降低,甚至會影響其結論的證據能力。

3、見證人不符合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辨認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且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聘用的人員不得作爲見證人。

而實際情況是,一些辦案機關由公安協勤人員、聯防隊員擔任見證人;或是沒有按照規範邀請見證人,而是事後在筆錄上補充簽名、捺印及填寫單位;還有的辨認筆錄甚至沒有見證人簽名。

4、辨認人辨認前見到了辨認對象

部分辨認人在辨認前已經見到了辨認對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羣中圍觀了犯罪現場,或在尋找涉案證據時,偵查人員沒有及時帶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偵查人員查獲物品的過程。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類型多樣,其中辨認筆錄是法定證據,當然證據產生效力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辨認程序合法嚴格,結論經過確認科學客觀真實。如果公安機關用指引代替辨認,誘匯出的筆錄就是沒有證據力的,檢察院不會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