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麼?

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麼?

就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來講,其實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從這點上來看,很多人就理解爲,要是檢察院不起訴的話,那麼就代表嫌疑人是無罪的。結合法律中的規定,究竟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麼?下文中,小編爲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希望能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一、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麼

所謂的不起訴,並不等於無罪釋放。因爲免於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因爲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本來就沒有罪,本來就應該釋放的。

二、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不起訴

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爲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爲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從《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來看,此時可能存在三種情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而不管是因爲哪種原因不起訴,此時尚未經過法院的審判,其實都不能確定嫌疑人是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