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抗訴業務流程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抗訴業務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刑事抗訴業務流程是什麼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爲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二、抗訴的條件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 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 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三、抗訴和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爲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後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爲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檢察院的抗訴流程也是非常嚴肅認真的,就是說同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得經過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才行。像是二審已經最終宣判的這些刑事案件,想要啓動抗訴程序,基本上只有最高檢查有這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