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訴和移送起訴是什麼意思?

一、直訴和移送起訴是什麼意思?

直訴和移送起訴是什麼意思?

直訴案件是沒有經過逮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後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一般來說,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移送起訴是公安機關將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起訴的行爲。案件經過偵査預審,對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且沒有發現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直訴和移送起訴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後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提出上訴的方式來要求上級司法機關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