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民事訴訟已經起訴了,雙方仍然能自行和解,私下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到法院申請撤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