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辯護權的特徵有哪些

有效辯護權的特徵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在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由於還沒有在司法程序上被真正定罪,其擁有選擇辯護的權利,自辯或者請專業律師辯護。透過有技巧的辯護能夠減低甚至免除嫌疑人的刑罰。那麼,有效辯護權的特徵有哪些?本站爲你解答。

有效辯護權的特徵

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4條丁目規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權出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爲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該項規定從國際角度體現了有效辯護制度。而關於有效辯護,我國著名學者教授解釋爲 :有效辯護原則,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爲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享有充分的辯護權。

二、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合格的能夠有效履行辯護義務的辯護人爲其辯護,包括審前階段的辯護和審判階段的辯護,甚至還應當包括執行階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國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充分行使,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

有效辯護至少有三個因素:自我辯護權、辯護人的辯護、法律援助,筆者贊同宋教授的觀點。

辯護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爲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爲自己辯護,也有權委託辯護人爲其辯護,甚至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還可以尋求刑事法律援助。當然,本文中筆者關注的是律師在爲被告人提供辯護,對於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在訴訟階段作出的辯護只是輕描淡寫。

有效辯護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託的辯護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師,出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透過實體性的辯護和程序性的辯護,及時充分行使辯護權,使得辯護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制度。

概括起來,有效辯護應具有以下特徵:

1、及時性。

辯護應該是及時的,“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有效辯護的及時性要求被追訴者享有被及時告知指控的權利,及時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2、充分性。

辯護權要充分,這是有效辯護的核心內容,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主要包括: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等,這些權利是辯護人法庭上辯護的先決權利,如果辯護人沒有這些權利或不充分享有,那麼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便會陷入“倉促上陣”、“無米之炊”的尷尬局面。只有這些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辯護權得到充分貫徹。

3、抗辯性。

辯護人的辯護能成爲對抗控訴並獨立影響審判的力量這要求在訴訟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訴訟主體地位視之。在辯護手段上要形成對抗性,爲此立法應對控辯雙方舉證手段和責任作一定的協調,對取證困難的辯方有一定的傾斜,而對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的控方予以謙抑。

4、過程的持續性。

從辯護過程看,有效辯護不僅取決於審判階段法庭上的辯論和陳述,而且甚爲關鍵的是偵查階段的辯護。因爲偵查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不僅偵查階段證據的收集對法庭上的辯論至關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險和可怕”的階段。

而從公平、公正角度審視,辯護還應當延伸至執行階段的法律援助。可以這樣說,辯護應該從刑事訴訟起動時一直貫穿着整個刑事訴訟階段。

因此,有效辯護權的特徵包括及時性、充分性、抗辯性、過程的持續性。其核心就在於,首先要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之後要充分準備,隨時面對檢方的觀點進行辯論,在法庭上取得主動。最後要有持續性,在偵查階段就要開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