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移送起訴時限是多久

逮捕後移送起訴時限是多久

一、逮捕後移送起訴時限是多久?

1、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麼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在司法審理過程中,逮捕的執行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但是否批准逮捕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所以這期間還需要經歷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和檢察機關的審查認定,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纔會批准逮捕並向審判機關提起起訴,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司法審理的期限來進行司法程序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