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移送起訴期限是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移送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移送起訴期限是多久?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移送起訴期限一般是2個月,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麼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二、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有多久時間?

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決定,最多在兩個月內完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如果逮捕後偵查的時間在兩個月之內就正常結束了,但審查起訴的時間最少也是一個月,這樣一來從逮捕到移送起訴的時間最短也是三個月,問題的關鍵在於每個階段司法機關似乎都可以延長偵辦時間,延長偵辦時間的解釋權也在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