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多久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一般大約在6個月內判刑。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是,如果案情複雜情況特殊,如存在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權等特殊情況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當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的,時間也可能較短,可能在四到五個月之內就會由法院判決。

以上爲一審程序,如果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一般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判刑前批准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爲,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爲法律條件。逮捕作爲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爲嚴厲的一種,除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爲止,但並不是說被逮捕一定會判刑,案件審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在沒有法院的判決下任何機關不能定罪判刑,如果經案件偵查認爲不構成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於是辦理了錯案,犯罪嫌疑人就不會判刑而是選擇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