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狀遺棄罪怎麼寫?

現今,遺棄罪在社會上已經比較普遍。有一些人,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於是,被遺棄者的利益相關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那麼,刑事自訴狀遺棄罪怎麼寫呢?下面小編將爲您介紹。

刑事自訴狀遺棄罪怎麼寫?

一、遺棄罪的定義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二、遺棄罪屬於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罪、毀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婚罪,遺棄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遭到遺棄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可以了。對情節特別嚴重,受害人爲弱勢羣體,受到嚴重傷害的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爲自訴案件受理。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遺棄罪的判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刑事自訴狀的格式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和訴訟請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__份

綜上所述,在生活中,對於那些年老、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承擔扶養義務卻拒絕扶養的,需要負刑事責任。刑事自訴狀遺棄罪的寫法和定義都如上所述,瞭解了一定的刑事訴訟常識,對將來的刑事訴訟也會有很大的幫助。瞭解遺棄罪的判決和定義,也對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有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