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開庭?

一、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開庭?

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開庭?

對刑事自訴案件是開庭,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爲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按下列步驟和環節進行:

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佈有關事項等。

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調解達協議的,應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在調解書送達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調解,也可以宣判。

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准許,記入筆錄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當事人如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二審過程中,可以調解,也允許自訴人撤訴。

刑事自訴案件自開庭後1個月內結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刑事方面的案件它主要是分爲兩個種類,第1個種類是自訴類型的案件,還有是公訴類型的案件,對於自訴類型的案件,一般情況下,開庭之後一個月的時間內就必須要結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