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麼區別的?

一、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麼區別的?

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麼區別的?

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二者主要區別是:

1、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可以是有罪的人、無罪的人。也可以是各種刑事案件;後者的對象則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檢舉人。

3、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客觀上表現爲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後者客觀是表現爲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實行打擊和報復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員,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徇私枉法罪應如何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了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罪名,前者是屬於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而後者是屬於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對於這兩種都是利用自己的職權來實施犯罪的行爲,所以,在處理的上面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