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爲能力人犯罪應該如何判?

限制行爲能力人犯罪應該如何判?
律師解析:限制行爲能力人犯罪應當依據具體情形來判刑。限制行爲能力人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法定罪名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犯罪的,按照其犯罪時精神狀態劃定責任、應當依據具體情形而定。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理論來講,14-16爲相對刑事責任能力人;又聾又啞以及盲人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