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有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無期徒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有多久

 1、一般無期徒刑減刑規定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的規定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