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本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爲的本質特徵。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爲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
3.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爲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