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款投資後可否追繳

詐騙款投資後應當予以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於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詐騙款投資後可否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