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抗稅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抗稅罪?
律師解析:抗稅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徵稅的稅務人員。這裏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抗稅罪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爲。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爲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徵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爲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淪處。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爲是犯罪、如果行爲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爲藉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繫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並且透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