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申請或職權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