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律師解析: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如下: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爲;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行爲,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
2、行爲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別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爲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爲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爲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爲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